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答:舉證責任就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事實真相不清(或者稱為事實真偽不明)的敗訴后果。舉證責任只能在當事人之間分配,分配的結果只能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分配只能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或者約定而改變。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是在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還是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有所不同:
(1)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舉證責任的分配。
①在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索賠訴訟中,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的損害事實。在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損害事實都是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受害人親身受到傷害,距離證據最近,而侵害人距離證據較遠。2)被告的過錯。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過錯,視為被告沒有過錯,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被告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如果不能證明被告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即視為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被告如果認為原告應當對本方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其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的損害事實。2)原告的過錯。3)原告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有因果關系。
但是如果雙方的過錯都無法確定的,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參考雙方承擔責任的能力,造成損害的危險等因素作出裁判。如果能夠確定一方的過錯,另一方的過錯存在與否不能得到證明的,那么由確定過錯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⑵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舉證責任的分配。
①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索賠訴訟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沒有過錯。如果機動車一方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認為機動車一方有過錯。2)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存在過失或者故意。如果機動車一方不能夠證明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那么認為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沒有過錯。3)本方的損害事實。4)本方的損害事實與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②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索賠訴訟中,非機動車、行人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1)本方的損害事實。2)本方的損害事實與機動車一方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注意,不承擔舉證責任并不意味著不需要提供證據,因為對方如果提供足夠有力的證據,本方就應當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承擔舉證責任也并不意味著一定敗訴,只是承擔舉證責任一方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才承擔敗訴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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