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是如何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是如何規定?
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至23條和2008年1月11日《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如下:
(1)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機動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義務。
(2)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保險公司承擔總額不超過12_2萬元的賠償義務,其中死亡傷殘賠償不超過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不超過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不超過1千元。
(3)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保險公司承擔總額不超過1.21萬元的賠償義務,其中死亡傷殘賠償不超過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不超過1千元,財產損失賠償不超過100元。
(4)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情形的,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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