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貨物的海關監管
轉運貨物的海關監管
(一)準許辦理轉運的貨物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可準予辦理轉運:
(1)持有通運或聯運提單的。
(2)進口載貨清單內已注明是轉運貨物的。
(3)持有普通提單但于起卸前已向海關聲明轉運的。
(4)誤卸的進口貨物,經運輸工具經理人提供確實證件的。
(5)因特殊情由申請轉運,經海關核準的。
(二)禁止轉運的貨物
(1)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貿易國家或地區的貨物。
(2)我國法律、法規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
(3)國際禁運的貨物。
此外,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不得轉為進口貨物,進口貨物也不得轉為國際轉運。
(三)通關程序與單證
參照《大連海關海運國際轉運貨物監管操作規程》的規定,國際轉運貨物進境地、出境地雖屬同一市級行政區域但不屬同一海關管轄的,轉運貨物必須由在海關備案登記的監管車輛承運。手續辦理如下:
(1)船舶代理公司向進境地海關遞交單列的轉運貨物進境艙單一式三份,由進境地海關加蓋“國際轉運單證章”。一份進境地海關留存,一份做關封交于船舶代理公司,另一份再加蓋“國際轉運單證章”交于專用堆場,專用堆場憑此放貨出港。
(2)國際轉運貨物運至出境地海關后,船舶代理公司向出境地海關提交關封,填寫《外國貨物轉運準單》一式兩份和《轉運貨物放行通知單》一式兩份,出境地海關核對相關單證,無誤后在《轉運貨物放行通知單》上加蓋“轉運貨物放行章”,專用堆場憑此將貨物裝船。
(3)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離境后的3日內向出境地海關遞交單列的國際轉運貨物出境艙單,理貨公司在船舶離境24小時內向海關遞交理貨報告。
(4)出境地海關要核對出口清潔艙單是否與《外國貨物轉運準單》、出口理貨單一致,不符的修改數據,有走私違規行為的交緝私部門處理,一致的核銷存檔。在船舶離境5日內將一份《外國貨物轉運準單》做關封交進境地海關核銷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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