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拼箱通關業務
出口集裝箱貨物的二次拼箱(以下簡稱“二次拼箱”)是指國際轉運貨物、出口轉關貨物和其他出口貨物在境內的重新組合拼箱,并在拼箱后再運往境外。
以下參照上海海關于2003年6月15日制定并實施的《上海海關出口集裝箱貨物二次拼箱監管辦法(試行)》為例,說明海關的監管。
1.拆拼箱作業場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主管海關負責在其管轄的拆拼箱作業場地內開展二次拼箱業務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人”)的審批。經營人應是受國際航行船舶所有人委托,并已辦理海關注冊登記的航運代理企業。
2.報關單證
二次拼箱貨物的海關審單、查驗、放行和結關核銷等通關作業手續均按現行的管理辦法和作業流程辦理。經營人應在需要二次拼箱的國際轉運、出口轉關和其他出口貨物辦妥相應的海關放行手續后,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二次拼箱貨物的出運手續。辦理時應遞交以下單證:已經預錄入的“出口二次拼箱貨物清單”一式三份;拼箱理貨報告;B簽發的國際轉運集裝箱裝船驗放單(無轉運貨物則免交);已簽發的中轉通知書(無中轉貨物則免交);已簽發的場站收據(無轉關或出口貨物則免交);出口査驗/放行通知(無EDI無紙報關出口貨物則免交)。經海關核準,除“出口二次拼箱貨物清單”一份由經營人留存,另一份由經營人交港務部門憑以裝船出運外,其余單證由海關留存。
3.貨物存在期限
二次拼箱貨物為海關監管貨物。拆拼箱作業場地存放貨物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貨物存放期滿仍不出運,也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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