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監管特征和要求
保稅貨物監管特征和要求
(一)批準保稅
保稅貨物必須是要經海關批準的,別的部門不能批準。海關批準貨物保稅的原則有三個:
1.合法經營一一貨物合法、方式合法、企業合法、證件合法。
2.復運出境——所有保稅貨物經加工、裝配后應該復運出境,且進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監管一-加工環節、進出境環節均可以受到海關監控。
(二)進口環節暫免納稅
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暫時免納稅費,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后,海關再決定征稅或免稅。
(三)監管延伸
1.地點的延伸:凡是儲存、加工、裝配的地點均是海關監管的地點。
2.時間的延伸:提取貨物之日起,到完成倉儲、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或結關之日止。
(四)核銷報關
在備案合同期滿或加工產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應持有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向合同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況進行核實并確定最終征免稅意見后,對該備案合同予以核銷結案。
1.儲存類保稅貨物
(1)運往國外,免稅。
(2)進人國內市場的貨物,補繳稅款。
2.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1)加工成品出口國外的,經核銷該貨物免稅。
(2)加工成品銷往國內的,經批準該貨物繳納相應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3)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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