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的機構設置
目前,我國海關機構的設置分為三級: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直屬海關向海關總署負責。
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是中國海關的領導機關,統一管理全國海關。下設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直屬海關是直接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地方海關機構,負責管理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海關業務的海關。目前直屬海關有41個,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外,分布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隸屬海關是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是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基本執行單位。隸屬海關一般都設在口岸和海關業務集中的地點。截至目前,我國設有600個隸屬海關。
我國海關的性質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我國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國務院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海關是隸屬于國務院的國家行政機關之一,它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
(2)海關是代表國家對進出境活動監督管理的機關。海關作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之一,其職能是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實施監督管理,保證這些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它和公安部、教育部都隸屬于國務院,但都有各自的職能。
(3)海關是一個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海關法》賦予海關對所有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進行監督管理,并且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力,以保證這些行為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給予海關執法權力,其執法依據是《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海關事務屬于中央立法事權,海關依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只能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部門不得制定海關法律規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不是海關的執法依據。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的組織機構之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法規、決定、命令制定規章,作為執法依據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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